| 各级高新科技产业优惠政策比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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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 |
国家 |
上海市 |
浦东新区 |
张江高科技园区 |
|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|
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,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.25微米的享受企业所得税“五免五减半”的优惠政策 |
新建的芯片、掩膜、封装、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“五免五减半”的优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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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新创办软件企业 |
自获利年度起,享受企业所得税“两免三减半”的优惠政策 |
|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、软件企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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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、营业收入、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%、5%和14%,其后三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可减半补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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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办高新技术企
业、产学研联合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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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、营业收入、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%、5%、14%,第四至第八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7% |
| 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|
2010年前按17%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,对实际税负超过3%的部分即征即退 |
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、营业收入、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%、5%和14%,其后二年可减半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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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、营业收入、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%、5%、14%,第四至第八年减半补贴。 |
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(含单晶硅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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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前按17%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,对实际税负超过6%的部分即征即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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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机信息、现代生物与医药60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及中试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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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机信息、现代生物与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及中试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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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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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,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,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;之后两年,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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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、营业收入、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%、5%、14%,第四至第八年减半补贴。 |
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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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,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,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;之后三年,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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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五年内实现的增加值、营业收入、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%、5%、14%。第六至第八年减半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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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转让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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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征营业税;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,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项目拥有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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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中的孵化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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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,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孵化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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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、营业收入、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%、5%、14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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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在园区内注册
的研发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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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现的增加值、营业收入、利润总额还可分别按4%、5%、14%的补贴延长一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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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政策摘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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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发(2000)1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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沪府发(2000)5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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浦府(2000)5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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浦府(2000)59号 及财政扶持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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